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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周小明(化名)寻衅滋事罪一案

作者:朱灿洪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11-04 14:05 浏览量:908


(一)案情简介

2017年3月16日下午16时许,被害人王甲与其同学王乙放学后沿长沙市**区**路自南朝北步行回家,当走到加油站附近时,迎面遇上周小明及其朋友王**、章**(两人均已作行政处罚)。因王甲在与其同学王乙谈笑时说了一句“逗逼”,周小明听到后误以为王甲在骂自己,遂上前质问王甲,因王甲否认,周小明认为王甲态度不好,遂上前殴打王甲,王**和章**见状马上过来帮周小明,三人对王甲的头部、上肢、腹部等部位拳打脚踢,致使王甲头皮擦伤、头皮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以及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王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7年3月22日,周小明随父亲周**到长沙市**区公安局**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二)辩护要点

1.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周小明有投案自首的情节,到案后如实交代了所有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2.犯罪嫌疑人周小明系刚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周小明系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好胜心强,辨别是非能力差,平常父母对其也比较溺爱,缺乏监管,道德和法制观念淡薄,所以才导致本案的发生。
3.本案王甲的伤情系由周小明、王**、章**三人共同造成,属于偶然发生的事件,事后,三方家长积极主动的与受害方王甲的家长签署了《刑事和解协议》,并支付了7万元赔偿款。同时,取得了受害方父母的谅解,受害人王甲的父母向三人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并希望司法机关对周小明从轻处理,让其早日返回学校。
4.周小明本性不坏,事后认罪悔罪,目前系长沙***学校的在校学生。
综上所述,望尊敬的检察官考虑周小明年纪尚小,本着“以人为本”为原则,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方针,对其从轻处罚,望尽早对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让其早日返回学校。(审查起诉阶段:请求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三)案件办理过程和结果

1.2017年3月22日朱灿洪律师接受了周小明家属的委托;

2.2017年4月12日案件报批捕科;组织周小明、王**、章**三人家属与受害人家属签订《刑事和解协议》,并由受害人家属对周小明出具《刑事谅解书》;

3.2017年4月17日陪同检察院会见周小明;

4.2017年4月18日检察院决定对周小明不批捕;

5.2017年4月19日周小明对释放,并执行取保候审;

6.2017年6月30日案件移送至检察院;

7.2017年7月5日阅卷并提交辩护意见;

8.2017年7月26日与周小明父亲做《律师调查笔录》;

9.2017年7月27日与周小明母亲及周小明本人、邻居、学校老师做《律师调查笔录》;

10.2017年7月31日制作周小明《社会调查报告》提交检察院;

11.2017年10月18日  检察院对周小明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

12.2018年4月18日周小明交思想汇报,检察院对周小明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

13.2018年4月20日联系承办人做好未成年人档案封存。

本案经过朱灿洪律师的不断努力,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经过多次沟通,主持双方签署了《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对周小明的谅解,最终,长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对周小明做出不批捕的决定;作为辩护律师,还积极走访周小明及家人、邻居、老师等了解其家庭情况、成长情况、犯罪原因、监护情况等等,并为其制作了《社会调查报告》,并提交至了检察院。在2017年10月18日,长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对周小明做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在考验期间,朱律师一直与周小明保持联系,询问和关心其学习生活和思想动态,并每月让周小明写思想汇报。最终于2018年4月18日长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对周小明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四)经验总结

朱律师通过一年多时间,无数份《律师调查笔录》,凝结成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最终,又为一位少年争取到了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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