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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孙小明(化名)盗窃罪一案

作者:朱灿洪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11-04 14:03 浏览量:616


(一)案情简介
2015年4月12日,犯罪嫌疑人孙小明(1998年8月14日出生)与陈**(男,2000年2月22日出生)、李**(男,1999年10月8日出生)采取套锁的方式在**县**街**网吧旁盗得被害人曾**的白色女式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700元。
2015年4月13日,犯罪嫌疑人孙小明与陈**、李**采取套锁的方式在**县新康路水木网吧门口盗得被害人何**的黑白斑点花纹女式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000元。
案发后,**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犯罪嫌疑人孙小明持有的两台盗窃所得的摩托车,后发还给被害人。

(二)辩护要点

1.犯罪嫌疑人孙小明案发时年仅十六周岁半,系末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嫌疑人孙小明是在接受民警的询问中,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即使不是自首,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亦能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犯罪嫌疑人孙小明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犯罪嫌疑人孙小明没有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案发后,两台赃车都已积极归还失主。依法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5.犯罪嫌疑人孙小明此次犯罪系初犯,其参与盗窃的目的只是单单为了玩车,主观恶性较小,其因年幼无知,法律意识淡薄,心智不成熟,加之其交友不慎以及其父母的疏于管理等等,才导致此次犯罪。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孙小明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悔改意识强,目前正在家中刻苦学习美术专业知识和文化知识,争取在明年考个理想的大学,好好回报父母,好好服务社会,争做名好少年。犯罪嫌疑人孙小明是从农村到城市的少年,一贯表现良好,家庭对其管教严格。事发后,其母亲已在深刻警醒和反思自己对孩子的教育,表示以后一定好好关心、教育儿子,保证让其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好少年。综上,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6.孙小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在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孙小明已被关押14天,这14天的铁窗生活已足够瞥醒了这位年少懵懂无知的少年,其也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其家长也日日为此事,为孩子的前途担心和牵挂!目前,犯罪嫌疑人孙小明正在家刻苦学习专业和文化知识,今年下半年即将进入高三学习的冲刺阶段,希望贵院原谅孩子的这次过失,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不带任何负担和阴影好好轻松上阵,去赢取属于自己的未来!
综上所述,本案系未成年人案件,希望**市**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我国的法律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以人为本”,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犯罪嫌疑人孙小明作出予以不诉处理。

(四)案件办理过程和结果

1.2015年4月19日  家属通过网络搜索并前往律所办理了委托手续;

2.2015年4月20日  前往看守所会见孙小明,联系了解案件情况;

3.2015年4月21日  整理辩护意见;

4.2015年4月22日  提交辩护意见至**派出所和**检察院;

5.2015年4月27日  案件移送**检察院报捕;

6.2015年4月28日  侦监科谈话,联系请尽快;

7.2015年4月30日  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决定执行监视居住;

8.2015年6月2日  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联系案管科并预约阅卷;

9.2015年6月3日  阅电子卷;

10.2015年6月12日  交辩护意见;

11.2015年6月16日  拟报附条件不起诉;

12.2015年6月24日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8个月考验期);

13.2016年2月22日  联系家属、科任老师及村委干部制作调查笔录;

14.2016年2月23日  联系承办人

15.2016年3月1日  决定不起诉

经过朱灿洪律师与**县人民检察院的不断沟通和不懈努力,**县人民检察院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在2015年4月30日作出对孙小明监视居住的决定,同年6月23日作出对犯罪嫌疑人孙小明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为八个月。2016年3月1日**检察院作出决定对孙小明不起诉。

(五)经验总结

这又是一个未成年人案件,孩子因交友不慎、好奇心、无知把自己送进了铁窗,通过朱律师的用心辩护和努力帮助,孩子最终有了参加高考,走入大学的机会。让孩子重新拥有了未来!关爱未成年人,用心做好未成年人的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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