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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李小明(化名)强奸罪一案

作者:朱灿洪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11-04 14:01 浏览量:932

——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不认为是犯罪

(一)案情简介

李小明(男),系刚满14周岁的在校学生与王**(女),系同龄人,在事发的20多天前,两人在理发店经朋友介绍成为男女朋友交往,双方都有好感,两人经常联系,无话不谈。在2013年2月12(大年初三)下午李小明在王**的邀请下去王**家里玩耍,后两人在沙发上看电视、聊天,再后来王**主动抚摸李小明的下身且积极主动要求发生性关系,于是两人第一次发生了性关系。后下身赤裸在沙发的两人被深夜11点回家的王**的父亲看到,王**父亲对李小明进行了殴打并非法拘禁2个小时,直到李小明向父亲李*军求助,李*军到王家后因无法与王**父亲协商处理好,主动向**区***派出所报案,至此李小明才被民警带至派出所从王家解救出来。
李小明在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待了事情经过,也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但王**父亲向李家提出赔偿70万元就不追究李小明责任为要求,因李家不同意用金钱解决问题时,王**父亲就在派出所放出狠话“一定要用钱搞死他,老子有的是钱。”后因双方家长对此事处理意见分歧较大,李小明于2013年2月22日被**市**区公安局执行了刑事拘留,后羁押在**市**区看守所。

(二)现行法律规定和辩护要点

1.现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辩护要点

(1)本案双方当事人均系未成年人,且双方年幼,正处于青春懵懂无知的年龄。且营养结构和社会环境因素的变化,导致孩子性成熟提前,过早恋爱,加之我们对青少年的性教育的缺失,导致孩子们过早发生性行为。
(2)本案中,李小明与王**系恋爱关系,基于相互爱慕且相互了解,发生的性行为,且性行为是因王**主动诱导李小明,王**积极主动实施的。况且双方均属于自愿,且男方年幼无知,第一次善意地与女方发生了性关系,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不认为是犯罪。在此次事件中,王**应承担主要责任,李小明仅承担次要责任,所以,应当责令双方家长和学校严加管教。

(3)必须防止这种重复伤害。两个孩子发生了性行为,女孩并没有受到生理或心理上的伤害,但是女方家长知道后,不但不警醒自己的过错,还坚持要求追究男方责任甚至还提出巨额索赔。这只会让他自己的女儿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受到更大的伤害,即孩子要多次复述性行为的过程,她的名誉也会受到影响。而男孩子也会受到同样的伤害。所以我们不要为了伸张所谓的社会正义而忽略了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
综上所述,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法律制裁为辅”的原则,希望**市**区公安局能认真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李小明涉嫌强奸一案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并撤销案件,给孩子一个美好的未来。

(三)案件办理过程和结果

经过朱律师的用心辩护和坚持不懈的努力,最终办案单位采纳了朱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李小明情节显著轻微对其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李小明在关了12天之后被释放;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对李小明强奸罪一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四)经验总结

这是朱灿洪律师执业以后办理的第一个刑事案件,虽是执业新手,但她沉着细心、勤奋刻苦,不但能对案件能深入了解其细微之处,而且对于法律及司法解释能准确把握,最终为少年赢得了自由!此案也拉开朱灿洪律师的刑辩之路!此案也让朱灿洪律师开始关注未成年的成长以及未成年的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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